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段祺瑞)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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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1926年 | |||||||||
国旗
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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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歌:《 卿云歌》 | |||||||||
地位 | 过渡政府 | ||||||||
首都 | 京都 | ||||||||
常用语言 | 汉语 | ||||||||
政府 | 总统制(1924-1926) 内阁制(1926) | ||||||||
临时执政 | |||||||||
• 1924–1926 | 段祺瑞(首) | ||||||||
• 1926 | 胡惟德(末)(国务院摄行) | ||||||||
国务总理 | |||||||||
• 1925 | 许世英(首) | ||||||||
• 1926 | 胡惟德(末) | ||||||||
立法机构 | 国会(1924) 国会非常会议(1924-1925) 善后会议(1925) 临时参政院(1925-1926) 国宪起草委员会(1925) | ||||||||
历史 | |||||||||
• 建立 | 1924年11月24日 | ||||||||
• 终结 | 1926年5月13日 | ||||||||
货币 | 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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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是1924年至1926年间的 中华民国 中央政府,设在 北京。
沿革
[ 编辑]1924年10月, 冯玉祥等人发动 北京政变,推翻 直系 曹锟、 吴佩孚。1924年11月22日,段祺瑞离开 天津赴 北京。11月24日, 段祺瑞公布《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全文仅6条。同日,段祺瑞就任 临时执政。 [1]根据《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成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临时执政段祺瑞为了取消《 中华民国宪法》及《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乃启动制定新的《中华民国宪法》的程序。1924年12月24日公布《善后会议条例》;1925年2月1日, 善后会议在北京召开,旨在“解决时局纠纷,议筹建设方案”,同年4月21日结束。1925年5月3日,《国宪起草委员会规则》公布, 国宪起草委员会于同年8月3日正式开会,1925年12月提出《 中华民国宪法案》,咨文临时政府交付 国民代表会议议决施行。 临时法制院提出的《国民代表会议条例》于1925年4月18日经 善后会议通过,4月24日公布,但在 中国国民党、 中国共产党推动的 国民会议运动的反对下, 国民代表会议始终未能召开,致使《 中华民国宪法案》未能议决施行,新宪法胎死腹中。 [2]
1925年4月7日,国务会议通过《临时参政院条例》,并于4月13日公布。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下令取消 法统,改选 国会,同时取消《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及《 中华民国宪法》。随后,由抵制 曹锟政府的 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中的少数派议员组织的 北京国会非常会议也被临时政府驱散。 [3]1924年7月30日, 临时参政院成立。
1925年12月26日,段祺瑞公布《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内容扩为7条。 [4]
1926年3月18日,北京各高校学生集会游行,抗议八国就 大沽口事件向中国发出最后通牒。示威学生在临时执政府遭到屠杀,酿成 三一八惨案。 [5]
1926年4月9日, 冯玉祥的部下 鹿钟麟率 国民军发动政变,包围临时执政府,临时执政段祺瑞等人逃到 东交民巷。 [5]1926年4月20日,段祺瑞自北京逃往 天津,此后由国务院摄行 临时执政职务。 [6]1926年5月13日,之前于1924年倒台的 颜惠庆内阁宣布复职,并依法由国务院摄行 大总统职权。 [5]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由此不复存在。
组成
[ 编辑]1924年至1925年
[ 编辑]临时执政
[ 编辑]临时执政是根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设置的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军事首脑。依照《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的规定,临时执政“总揽军民政务,统率海陆军”,“对于外国为中华民国之代表”。临时执政在国务员的赞襄之下处理政务,并“召集国务员开国务会议”。 [1]
国务员
[ 编辑]依照《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的规定,国务员“赞襄临时执政处理国务”,“临时政府之命令,及关于国务之文书,由国务员副署。”“临时执政命国务员分长外交、内务、财政、陆军、海军、司法、教育、农商、交通各部。”故国务员分别担任各部总长。“临时执政召集国务员开国务会议。” [1]
临时法制院
[ 编辑]临时法制院是依据1924年12月4日临时执政 段祺瑞公布的《 临时法制院官制》设置。“临时执政因筹备建设釐定一切制度,设临时法制院,直隶于临时执政。”临时法制院的职掌有:
- 一、拟定临时政府应发布有法规性质之命令案;
- 二、审定主管各部院及其他官署所拟有法规性质之命令案;
- 三、调查条议关于宪政之一切制度,典章,及临时执政特交审议事项;
- 四、收受审定一切关于法制之条陈;
- 五、保存临时执政所发布有法规性质之命令正本。 [1]
1925年至1926年
[ 编辑]临时执政
[ 编辑]1925年12月26日公布的《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调整了临时执政的职能。首先,将“发布命令”作为临时执政的职能。其次,取消了临时执政召集国务会议的职能。再次,取消了临时执政命国务员分长各部的规定,改规定各部总长即为国务员。 [4]
国务员
[ 编辑]《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规定,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为国务员。《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增设了国务总理一职,并增设国务院。“国务会议由国务员组织之,以国务总理为主席。”“赞襄临时执政”的国务员除了帮助临时执政“处理国务”外,还帮助临时执政“决定政策”。《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还将原来规定的“临时政府之命令,及关于国务之文书,由国务员副署。”改为“临时政府之命令,及凡关系国务之文书,由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全体或分别副署。” [4]
临时法制院
[ 编辑]临时法制院仍其旧。
1926年
[ 编辑]1926年1月4日,改用民国五年(1916年)的《 政府直属官制》。1926年1月,临时法制院改为隶属国务院的法制局。 [6]
主要职官
[ 编辑]以下列出该政府的主要职官: [6]
临时执政府
[ 编辑]- 临时执政:
- 段祺瑞(1924年11月24日-1926年4月20日)
- 国务院摄行(1926年4月20日-5月13日)
- 临时执政府秘书长: 梁鸿志(1924年11月24日-1926年4月20日)
临时法制院
[ 编辑]- 院长: 姚震(1924年12月-1926年1月9日)
临时政府各局
[ 编辑]- 铨叙局局长: 许宝蘅(1924年留任-1925年国务院成立)
- 统计局局长: 吴廷燮(1924年留任-1925年国务院成立)
- 印铸局局长: 许修直(1924年留任-1925年国务院成立)
国务院
[ 编辑]- 国务总理:
- 许世英(1925年12月26日-1926年3月4日,其中1926年2月15日起请假,由 贾德耀代理)
- 贾德耀(1926年3月4日-4月20日)
- 胡惟德(兼署,1926年4月20日-5月13日)
- 参议:
- 黄元蔚(1926年1月15日-)
- 许宝蘅(1926年1月29日-)
- 马振宪(1926年2月9日-)
- 王耒(1926年2月9日-)
- 贾晋(1926年2月9日-)
- 唐理淮(1926年2月9日-)
- 李祚辉(1926年2月9日-4月1日)
- 王世鼐(1926年2月9日-4月1日)
- 吴闿生(1926年4月1日-)
- 袁丕明(1926年4月1日-)
- 秘书厅秘书长:
- 汪守珍(1925年12月28日-1926年3月4日)
- 邓汉祥(1926年3月4日-4月20日)
- 法制局局长:
- 张轸(1926年1月9日-)
- 铨叙局局长:
- 许宝蘅(任至1926年1月29日)
- 骆通(1926年1月29日-)
- 统计局局长:
- 吴廷燮
- 印铸局局长:
- 许修直
各部
[ 编辑]参见 许世英内阁、 贾德耀内阁、 胡惟德临时摄政内阁。
参考文献
[ 编辑]- ^ 1.0 1.1 1.2 1.3 东方杂志第21卷第24号,第109页
- ^ 徐矛,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
- ^ 李学智,第一届国会的最后一幕——1924年北京政变后的国会非常会议,历史教学(下半月刊)2005年第01期
- ^ 4.0 4.1 4.2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制史教研室编,中国近代法制史资料选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0年
- ^ 5.0 5.1 5.2 郭廷以,中华民国史事日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8年
- ^ 6.0 6.1 6.2 刘寿林等编,民国职官年表,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
- 1924年建立的国家或政权
- 1926年终结的国家或政权
- 北洋政府
- 中华民国时期政权
-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中央政府
- 段祺瑞
- 1924年中国
- 1925年中国政治
- 1926年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