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湛江市2015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城市建设
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通告
湛霞府通〔2022〕20号
为实施城市规划,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拟征收湛江市霞山区新园街道菉塘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5039公顷,作为湛江市2015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地块位于霞山区银苑路西侧,东至霞山区银苑路,南至城市美林,西至银帆花园,北至霞山区上坡路。
(征收土地范围详见影像示意图)
二、土地现状
征收土地总面积3.4999公顷,其中农用地3.4999公顷(耕地0.0288公顷、林地0.7976公顷、其他农用地0.0937公顷、草地2.5798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作为留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该批次用地属于被征地村集体留用地,不涉及征收土地补偿。
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执行。该批次用地属于被征地村集体留用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由村集体自行解决。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
(二)留用地安置:该批次用地征收后返拨给被征地村集体作为留用地,不再另行安置留用地。
(三)社保安置:按粤府办〔2021〕22号文的规定执行,该批次用地属于被征地村集体留用地,不计提征地社保费。
七、征地补偿安置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湛江市霞山区新园街道办事处(地址:霞山区绿村路16号路,联系人:陈理仁,联系电话:15900159055)办理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以政府调查结果为准,请相互转告。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事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湛江市霞山区新园街道办事处反映。
特此通告。
附件:湛江市2015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影像示意图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