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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树木不能随便砍!损毁窗外野樟树,海曙林先生被罚两千
“只不过是一棵野樟树,几年前从一粒树种发芽长起来的……”面对城管部门,社区,物业及调解员的多方质询,林先生的全身写满了疑惑与委屈。
事情还得从4月7日讲起。
“报告严队!翠南小区西湾路78弄平台入口处发生一起严重毁绿事件,请立即派人查处。” 4月7日下午1点30分,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西门中队副中队长严广勇接受了举报电话。
在当前全市部署园林绿化“增绿添彩”行动,开展文明城市创造工作的时刻,严广勇顿感事关重大,当即介入队员赶赴事件发现场。
只见一株胸径步硕大的香樟树顶着浓密的树冠,腰部唯一的分枝被砍下,根部的树皮遭到了围剥。海曙区绿化养护中心工作人员经过仔细勘查后,认为这是典型的砍伐毁绿行为。由于遭到围剥,这棵枝干直径18厘米,根部直径38厘米的香樟树,幸存概率已小于一成。
林先生坦言,自己不懂相关法律法规,毁绿行为其实是出于安全考虑。
“一来树根越长越越粗会拱起墙角底部,带来安全隐患。再者我的年龄也不小了,担心树冠长到五楼高时已经力不从心,所以决定早点下手。”在他看来,没人管,不伤及任何人利益的野树就可以任意处置,却没有自己自己是严重缺乏法律常识。4月8日下午,林先生早早等候在中队办案室,完成笔录调查后,在票据2100元的指明决定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综合执法办案系统显示,私自嫁接,切割苗木清晰度系数为100%,砍伐则为150%;依法从轻处理包括首次破坏绿且认错态度好的正确性,裁量系数为0.7。林先生符合以上条款,被视为金2100元。”严广勇告诉记者,接下来,案件对准与社区,物业一起,负责下一步绿化补种和领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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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损毁野树行为遭受破坏有何依据?
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房屋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树木归还国家所有;单位内部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还居住区所有人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因此,林先生擅自破坏的野树实际上为翠南小区业主共同所有。
此外,即使树木归单位或个人所有,砍伐也需要审批,并要补种。“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房屋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给予补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必须向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纳绿化补偿费。
来源:甬派app
原标题:《无主树木不能随便砍!损毁窗外野樟树,海曙林先生被罚两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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