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这些知识你知道吗?
近年来
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
使人民群众血汗钱血本无归
快来了解一下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part.1
非法集资的定义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是非法集资的行为,但是构成非法集资还需要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其中,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part.2
非法集资的特征
近年来,随着非法集资的手段逐渐多样化,除非法性、公开性、诱利性、社会性四个基本特征外,非法集资还表现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part.3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利用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
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二、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
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面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三、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
不法分子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四、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
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五、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
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
六、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不法分子往往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
part.4
二看回报率。要看是否以高收益为诱饵。如果所承诺的收益率大幅超过同期社会平均利率水平的,就可能属于非法集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三看宣传方式。要看是否通过分公司、门店,以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电话推荐等方式传播理财信息,或者经亲戚朋友同事转发等各种途径,向市民传播投资信息。如果 宣传中含有“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很可能是非法集资。
四看经营模式。具体要看投资回报有哪些,有没有实体项目,为什么不向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获取利润的途径是什么。没有项目或虚构项目都蕴含巨大风险,要格外引起警惕。
五看集资范围。要看是不是针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一对一,还是一对多,如果是一对多就有可能属于非法集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私募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如果是违反这项规定的,就可能属于非法集资。
六看资金流向。要看筹集资金为谁所用,如果是自己占用,就属于非法集资。
来源
盐城市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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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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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森
杨森: 男,毕业于山东中医药大学,本科,精神科主任医师,滨州医学院兼职副教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山东中医药学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精神病临床工作三十余年,对治疗精神分裂症、重度抑郁症、躁狂症、焦虑障碍、强迫障碍、睡眠障碍、各类神经症等疾病的诊断及治疗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运用中西医结合的办法进行辩证论治。工作三十余年来,先后诊治各类精神疾病患者数万人,获得患者及家属的一致好评,多次获荣誉称号。先后发表论文数十篇,编写著作五部,完成科研成果四项,专利两项。
专家门诊:精神科专家门诊1、古城院区
坐诊时间:精神科专家门诊1(周四全天)、古城院区(周一、周日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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