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考点汇总,重点掌握!
一、平面布置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 .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
6.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二、疏散门数量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对于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²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厅、室可设置 1 个疏散门。
三、人员密度和百人疏散净宽度
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m²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m²计算。
2 . 地下或半地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四、疏散距离
五、消防设施
1.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对于单多层民用建筑,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m² 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外)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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