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公共楼道被占用,业主该如何维权?律师给您支招
深入推进《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助推全国文明城区创建,消除小区楼道堆物堆料带来的安全隐患,改善社区面貌,自上周末开始,北塘街馨宇家园小区又开展了新一轮堆物清整活动,集中对小区院内、楼道内的堆物进行清理。这次清理也得到了广大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清理现场
在清理现场,社区志愿者和第三方工人经过连续两天的地毯式排查清理,共清理出楼道内堆物堆料5车。在清理堆物的同时,社区工作人员直接入户对居民进行《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一步宣传,劝导居民改掉乱堆乱放的生活习惯,自觉清理楼道及院内堆物,让文明成为一种自觉行动。记者了解到,该社区生活的大多数居民都是老北塘人,中老年居民居多。以往的清整中部分居民不配合,认为放些自己的杂物占用公共楼道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经过一个多月来对《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学习,社区工作人员感受到居民们的心理和行为有了诸多变化。一些上年纪的居民还主动加入了清整队伍,帮助劝导其他居民改掉在楼道堆放杂物的坏毛病。
新规解析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居民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一)在道路、楼道等公用部位堆放物品的;(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或者私自设置地锁等设施的。该社区工作者、志愿者表示,条例明确了楼道等公共部位不能堆放杂物,楼道是小区居民共同的“家”,每个人都应该像爱护自己的家一样,保持好楼道卫生环境,为每位业主加固安全防线。
律师说法
为什么公共楼道不能随意用?
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的潘玉华律师说,根据《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属于共有。《物业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楼梯口的公共走廊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其主要用途是为了业主行走方便。此外,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如果随意堆放杂物势必影响火灾等特殊情形下的救援。因此,在共用楼道、公共场所堆放杂物属于违法行为,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公共楼道被占用 业主该如何维权?
潘律师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楼道属于公共区域,每位业主都有权利用它,但业主也需要保持楼道的畅通,方便邻居上下楼。业主随便在共用楼道堆放杂物,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及时制止,并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告,要求进行查处。其次,作为直接受侵害的业主,可以根据《物权法》第83条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受侵害业主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时报记者 张玮
内容监制: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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