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人你还敢随便砍树吗?这个人受到了行政处罚!
2018年8月20日下午10时32分许,我市森林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群众报案称:龙潭镇梅口村塘北自然村因建新农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和经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掉村民况某生、况某平、况某明等村民房前屋后及村旁边的樟树及杂树数十棵,请森林公安机关前往查处。
经查明,2018年8月,塘北自然村村长和会计经与新农村理事会的人商量,将况某生、况某平、况某明等村民房前屋后及村旁边的樟树砍掉了19棵,杂树及阔叶树数十棵,并制成了1.5-3米长的原木堆放在现场,被砍伐的树都归村民捡回去做柴火。
2018年8月30日,该局聘请江西省吉安市司法鉴定中心对龙潭镇梅口村塘北自然村破坏、毁损林木的树种、受保护等级、蓄积(数量)、起源等情况进行鉴定。
经鉴定,破坏、毁损林木树种为樟树19株,总蓄积量为2.9887立方米,材积1.7932立方米,被砍伐的19株樟树无档案资料或直接证据证明其为人工种植,但有人工培育措施,起源无法鉴定。目前,案件违法行为人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市森林公安局)
普 法 时 间
【滥伐林木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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