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春之月,盛德在木”。
今天,是我国第43个植树节。
今天小编给大家讲述三个反面案例,借此告诫人们要爱护树林、爱护环境。
01
案例一 信丰某矿业有限公司、兰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被告单位信丰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成立,被告人 兰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该公司自2017年10月开始在铁石口镇某村村民刘某等人的山场开采煤矸石,因该山场山上长有樟树妨碍开采工程的进展,该公司指派王某,于2017 年11 月初至2017 年12 月2 日、2018 年8 月16 日至2018 年8 月19 日期间,在未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有关采挖、移植樟树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民工、挖机在该公司山场,采取削枝截尾的方式采挖移植樟树16 株。但经鉴定,上述被采挖移植的16 株樟树均属原生地自然生长的野生香樟,其中10株萌芽条成活,6株无萌芽呈枯死状态;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立木蓄积量为11. 601 立方米。
审理结果
02
案例二 杨某滥伐林木案
审理结果
据此,信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文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3
案例三 康某犯盗伐林木案
审理结果
不能随便砍,需要申请砍伐证
自己种植的树也需要申请砍伐证后才可以砍,砍伐自己种的树木如果在两株以上,必须向乡镇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相应的砍伐证后,才能自行砍伐自家林木,否则被视为违法。
盗伐林木罪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来源:信丰法院之窗
编辑:肖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