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醒:运营商从业者频繁被抓竟然都因为这个!

警醒:运营商从业者频繁被抓竟然都因为这个!
2022年10月20日 14:34 好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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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大典型案例全部指向通信运营商员工!

1、黔东南某运营商15名营业厅人员被公安抓捕

2022年10月初,黔东南州公安局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我州某运营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他人手机号注册网络黑号。掌握该线索后,黔东南州公安局网警分局联合天柱县公安局同步开展案件研判,发现自2021年11月份以来,天柱籍的姚某幸等人在我州三穗县、天柱等地利用运营商的职务之便,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每个验证码12-20元不等价格,使用客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供黑灰产违法犯罪团伙人员注册抖音、京东等各类APP账号,为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提供网络帐号,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2、杨某及205个营业厅工作人员共非法获利7万余元被移送审查起诉

近日,经江苏省东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其余7人单处罚金5000元至8000元不等。8人还须支付公益赔偿金4.3万余元,所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在佣金的诱惑下,某些通讯营业厅工作人员利用帮客户办理业务的机会,擅自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提供给他人注册各类App账号。2021年7月,东海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收到线索称,辖区疑似有人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经立案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胡某、吴某等10人。在讯问中,杨某交代,其于2020年8月在微信朋友圈看到“App拉新”广告,可以用新手机卡注册App新用户,从而赚取佣金。于是她添加对方为好友,学习“拉新”操作流程。

为扩大号码来源,杨某在东海县多个乡镇的通讯营业厅向工作人员推销“拉新”活动。 “营业厅工作人员利用帮客户激活新卡或办理其他业务的机会,先悄悄地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发到群里,由我来注册各类App的新用户账号。他们收到验证码后再发到群里,这样就完成一次‘拉新’。每成功注册一个新账号,我能赚11元至13元佣金,每次我给他们佣金6元至8元。”杨某说。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杨某先后建立了3个“拉新”微信群,发展了胡某、吴某等205名营业厅工作人员为下线。

经查, 在客户不知情、未许可的情况下,胡某等人仅一年间就帮助注册1.1万多个新账号,涉及受害者1.2万余人,杨某及205个营业厅工作人员共非法获利7万余元

因该案涉及多家营业厅内部人员,社会影响恶劣,今年5月10日,东海县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本案涉案人数众多,但并非每个人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办案检察官在提前介入阶段引导侦查人员对每个人贩卖信息的数量和违法所得进行核实。

5月31日,公安机关将杨某、胡某、吴某等10人移送东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对其余未达入罪标准的营业厅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督促退赃。6月30日, 东海县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杨某等8人提起公诉,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杨某等8人按各自获利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2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依法不起诉。

3、违法所得不多,但社会危害性不小,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违法所得不多,但社会危害性不小。近日,咸丰县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3348.7元,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林某需赔偿人民币13348.7元。

被告人林某在咸丰某乡镇手机营业厅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以激活新卡,帮助老年用户清理

手机垃圾、调整音量等为由,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手机号泄露出卖给他人,按单获取相应返利,一年时间,林某从中获利13348.7元。

“我将客户手机号等信息发送到特定的微信群,供群内客服人员注册某些网络平台账号,每单可获取1元至14元的酬金。”林某供述称。

4、利用个人信息敛财,镇江一通讯营业厅工作人员被抓

在佣金的诱惑下,某些通讯营业厅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为客户办理业务的时候,私自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提供给他人注册各类APP账号。日前,警方经循线追踪,成功捣毁一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团伙。目前,44名犯罪嫌疑人均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移送起诉。

营业厅“内鬼”拿客户信息换“红包”

警方介绍,去年11月,我市某镇一通讯营业厅工作人员贡某的网络行为,引起了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的注意。经进一步工作,民警发现,贡某疑似在几个“做号”微信群内非法提供客户手机号码以及验证码,供上游黑灰产业人员进行微信、抖音等APP的注册,并从中获利,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经查,犯罪嫌疑人贡某,今年33岁,在一家通讯营业厅内工作,日常负责修理手机,还帮着办理手机充值、新卡开卡等业务。到案后,贡某交代,2021年6月,其被陌生人加微信并拉入微信群。刚开始,他只是在群里接任务帮忙到某平台砍价并领取佣金。后来,他又被陆续拉入另外几个微信群。在那些群里,有人告诉贡某,只要提供他人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到群里,就会有人“接单”去注册各类APP,如果注册成功,就会给他相应的报酬。心里打了一阵小算盘,贡某心动了。“我想,自己就是在营业厅工作的,客户到我店里办理业务或者修手机的时候,都会把手机交给我,只要找准机会,想要在客户不注意的时候发送手机号和验证码并不是什么难事。”贡某交代,“我就决定试一试,正好给自己赚点外快。”在一次为客户办理新号时,贡某先将手机号码发到群里,“趁着为客户激活卡的时候,我又用工作手机接收验证码并赶紧发到群里。”很快,群里有人回复“成”,贡某拿到了第一笔“红包”。

△扣押的设备

“经过梳理,我们发现,‘做号’团伙成员根据各自分工不同,主要分为微信群群主、‘客服’、‘卡商’三种身份。

‘卡商’多为手机店或营业厅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在未经客户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客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至微信内,提供给‘客服’,‘客服’利用手机号码及收到的验证码注册一些APP账号,再将相关APP进行转卖、引流、‘薅羊毛’等操作获利,之后‘客服’将一部分利润付给群主,群主抽成后再按约定将一部分利润以‘微信红包’的形式发给‘卡商’。”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就这样,五个月的时间内,尝到甜头的“卡商”贡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工作的便利,在客户完全不知情、未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获取并发送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至微信群内。期间,帮助上游违法犯罪分子岩某、生某等人成功注册几百个APP账号,以每个账号8-40元不等的价格,非法获利7400余元。案发后,贡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经深挖彻查,警方奔赴各地,陆续摧毁非法注册窝点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4名,扣押作案电子设备150余部,查获非法注册的账号1万余个,涉案资金50余万元。据了解,警方抓获的44名嫌疑人中,“做号”群主3人、“客服”7人、“卡商”34人。

5、湖南攸县公安破获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湖南攸县公安通报称,从今年6月开始,攸县公安从攸县某些手机营业厅工作人员贩卖居民新注册手机号验证码案件入手,奔赴湖南衡阳、浙江丽水、江西南昌、甘肃陇西、河北邢台等地,破获了一起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涉及手机号验证码2000多万条。

6月19日,株洲攸县公安接到公安部下发的线索,称攸县丫江桥镇双江社区某手机营业厅存在贩卖公民个人手机号验证码行为。接报后,攸县公安利用技术手段开始展开调查,发现攸县境内丫江桥镇、皇图岭镇、黄丰桥镇、江桥办事处、联星办事处、桃水镇等地均有手机营业厅工作人员在为用户办理新开卡业务过程中,在未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获取用户的手机号验证码并将其贩卖。

获悉该情况后,攸县公安局高度重视,于7月2日抽调精干力量20人成立专案组对该案展开侦查。结合数据分析、外围侦查、走访调查等方式,专案组发现,该犯罪团伙盯上的新开卡用户多为老年群体,在开卡的过程中,营业厅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知新开卡人员的手机号码,并谎称手机号码需激活,私自用新开卡人员的手机号码注册京东、美团、国美等手机App账号,再以10-15元每个手机号的价格卖给其上线。

7月6日,在掌握相关犯罪事实和证据后,专案组决定对攸县涉案人员开展集中收网,8个营业厅共9名犯罪人员被抓获。通过调查涉案人员银行和微信支付的流水记录,专案组查出这些涉案人员的上线分散在浙江丽水、江西南昌、甘肃陇西、湖南衡阳等地,这些上线人员均涉嫌收集、购买、贩卖公民个人信息。

6、一份移动营业员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鄂黄罗检刑诉〔202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丹、检察官助理刘子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系罗田县平湖乡移动营业厅营业员,在未经客户同意,也未告知客户的情况下,私自将客户在该营业厅办理的手机号码及接收到的验证码出售给微信好友“米琪”,被“米琪”用于注册“京东商城”、“抖音”、“淘宝”等APP账号,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1178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说明等书证;证人何某、郑某、徐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被告人

方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案发后,方某某对其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从轻处罚。方某某退清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根据被告人方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方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311783万元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罗田县上缴国库。

7、涉案29万余元!前营业厅员工贩卖个人信息被抓

近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重拳出击,在持续开展的“净网2022”“百日行动”中,抓获一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捣毁一个非法网络交易微信群,涉案金额达29万余元!

经查,郑某原本是某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盗取登记公民的家庭成员、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2020年12月,郑某加入一个名为“江湖云集”的微信群,为群内的贷款公司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累计售卖公民个人信息达10万余条,获利29万余元。目前,郑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8、日照一通讯营业厅工作人员因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

近期,由莒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获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因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张某某为莒县某通讯营业厅工作人员,其利用为客户办理业务的便利,多次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操作客户手机,向上线提供客户实名登记办理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供上线在网购平台注册账号牟利。张某某每提供一组“手机号码+验证码”便可获得一定数额报酬,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一万三千余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及时联系被害人登录网购平台固定了相关证据,并且对张某某与上线转账流水进行了规律分析和定性。面对检察机关充足的证据、全面深入的释法说理和政策解读,最终张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二、官方:严打内鬼!这类案件大都出自运营商从业人员,官方定性为内鬼!

公民个人信息不是敛财工具!相关服务提供单位和从业人员,应依法依规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切勿贪图私利、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1、此类案件中,行业“内鬼”们的作案流程主要分以下三个步骤:

 一是加入各类网络账号注册群,与上线建立联系,也就是找到信息的买家。二是在工作中编造各种理由,制造单独接触客户手机的机会,使手机离开客户的视线范围。三是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手机号发送至先前加入的群聊,上线利用该号码在网购平台进行注册,违法者收到验证码后再次发送到群里,完成注册后将相关短信记录删除。

 2、防止信息被盗:

从表面上看,违法者的作案手法似乎“天衣无缝”“神不知鬼不觉”,但其实破解的方法很简单,那就是拒绝业务员将自己的手机转移到视线范围外单独操作手机,紧盯业务员的操作流程,并尽量使用自己的手机验卡,防止信息被盗。同时检察机关也呼吁大众养成保护个人隐私的习惯,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避免个人隐私数据泄露。

3、法律依据: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八条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兼具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该两案中被告人将客户的信息出售给他人,信息主体的选择具有随机性,导致众多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面临侵害的风险,对广大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二被告人应承担公共利益损害的赔偿责任。

4、警醒吧!内鬼!

在当今大数据的时代,公民个人信息越发受到保护,刑法、民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不论在哪个行业哪个岗位上,都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保密义务,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不仅是民事侵权行为,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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