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1-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964(2003)04-0018-05 会话含义(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理论,是由格赖斯(Grice)率先提出的。目的是为了将直义与含义分开,明确语义学和语用学的研究范围,理顺语义学与语用学的关系,从而减轻语义学的繁重负担。我们认为,会话含义理论的研究主要是围绕两个方面展开的:(1)会话含义的特点与分类。(2)会语含义的推导原则--合作原则。 一、会话含义的特点与分类 格赖斯认为,会话含义不是常规意义上的逐字逐词表达的字面意义,而是说话者要表达的真实意义或真正意图。它具有五大特点:可取消性(canccllability)、不可分离性(non-detachability)、可推导性(calculability)、非规约性(nonconventionality)和不确定性(indeterminacy)。虽然有一些学者如赛道克(Sodack)和莱文森(Levinson)等都举出反例对它的普遍性提出了疑问,然而,它毕竟概括了大多数会话含义的特征。格赖斯在非自然含义的框架下,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含义系统,明确提出了“语境”的分类标准,将会话含义区分为“一般和特殊”、“规约与非规约”、“会话与非会话”等对立概念[1](P97-118)。在格赖斯的基础上,莱文森补充了另一条分类标准--是否遵守合作原则,从而澄清了格赖斯对“原则”与“语境”两种分类标准的模糊认识,建立了四个相互交叉的重要语用学概念:标准含义(遵守准则推导的会话含义)、非标准含义(违反准则推导的会话含义)、一般含义(不需要参考语境而推导的会话含义)和特殊含义(需要参考语境而推导的会话含义)[1](P118-132)。(见下图)
随后,赛道克认为,礼貌和美学等原则无法从会话原则中分离,应除去非会话含义这一层面,也就是说,非规约含义就是会话含义。这样做,无疑是将研究的重心锁定在语用价值较高的“规约和非规约”、“一般和特殊”两对概念上,有一定的合理性[2](P281-314)。 同样,国内学者在这方面也做了不少有益的尝试,代表性的有徐盛桓先生。他将会话含义简化为三个概念,即“含意性语用句意、一般含义和特殊含义”,将规约含义、标准含义和一般含义视为一体,统称为一般含义,认为它们构成了新格赖斯语用学的基础。这对含义研究的简化是有帮助的,但是,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不同概念等同化和概念界限模糊化的局限[3]。高卫东先生专门就规约含义、标准含义和一般含义进行了比较,认为标准含义与非规约非会话含义是一回事,这恐怕仅为一家之言[4]。此外,姜望琦先生综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采用了较为普遍和中肯的做法,根据“原则”和“语境”两个标准将会话含义一次性划分为“一般含义、特殊含义、标准含义和非标准含义”[5]。这些分类法,基本上是和格赖斯的思路一脉相承的。然而,含义对语境的普遍依赖以及合作原则本身的不完善等因素都对这些分类的正确性和可操作性打上了问号。原因在于:(1)既然会话含义理论研究的是交际中话语(语境+句子)的意义,也就是使用中的意义,那么,它本身就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连续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使用中话语的意义都是无法从语境中分离的,否则就是处于静态的固定意义,如字义、词义和逻辑真值意义等。当然,各种会话含义对语境的依赖程度会有所不同,这就涉及语境量的问题,遗憾的是语境量化是一项十分复杂和困难的工作,常常因人而异,因时而变,因情不同。所以,用语境作为标准分类不是行之有效的做法。(2)由于合作原则和准则本身存在着一些明显的问题,再加上原则的运作最终也要参照语境,这样一来,势必造成两种标准的划分结果会有较大的重合。可见,从是否依赖语境来对含义进行分类也不一定就行得通。因此,我们认为,能否尝试引进认知语境的概念,将语境进行三分:隐性语境、上下文语境和具体客观语境。然后,参照不同的语境将会话含义分门别类:常规会话含义、上下文会话含义和情景会话含义(见下图)。这样区分的会话含义不但具有普遍性而且层次分明,能够体现出由内向外层演进和替代的趋势。
在会话含义理论中,规约含义(conventional implicature)是一个重要概念,明晰规约含义对会话含义研究至关重要。规约含义是指没有真假值的直接附着于一些特殊语词上的不同于会话含义的另一类含义。格赖斯首次提出这一概念,并将它与一般含义的区别概括为:不可取消、不可预测、不可计算、可以分离,仅以“and”和“therefore”为例加以说明[1](P132-147)。格赖斯的观点引起了莱文森的兴趣,莱文森将规约含义界定为语义和语用之间的意义,是语言启动时的半影(penumbra)。他将规约含义的研究对象扩大到社会指示词和话语指示词(deicticexpressions)上[1]。此后,霍恩(Horn)又对规约含义的区别性特征进行了补充:(1)规约含义和语用预设相近;(2)语用投射(pragmatic projection)作用到规约含义上要更明显一些[6]。我们认为,规约含义还具有另外的一些较为确定的特征:(1)规约含义的特殊性和丰富性离不开语境的参与,规约含义是语词固有的,因而是无法取消的。然而,这只是一种抽象的笼统的含义,只有置于具体的语境中才能获得具体而又丰富的规约含义。(2)规约含义凸显性很强。预设、小句意思、语义蕴涵,逻辑蕴涵、特殊含义、一般含义和规约含义等构成了一个意义群。在这些意义中,特殊含义的突显性最强,其次便是规约含义。(3)规约含义是约定俗成的,它的产生要受到历史、文化和阶级等因素制约,因而处于不断的发展和变化中。在语言学界公认规约含义存在的时候,不久,拜齐(Bach,K)又提出了截然不同的观点,给人耳目一新之感。他认为,所谓的规约含义其实也是有真假值的,只不过它不是决定一个句子的真假值的主要命题而已。他用IQ(Indirect quotation)机制(即根据句子能否被置于间接引语中)来检验原先认定的规约含义,结果表明,规约含义是不存在的,它只是格赖斯和其他语言学家语感(intuition)错误所构建起来的神秘之物[7](P327-336)。尽管这一观点值得商榷,然而他探讨问题的思路和角度对规约含义的研究还是很有启发的,尤其是他关于规约含义是“实施二级言语行为(performance of second-order speech acts)并使一级语言行为具体化”的说法很有创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