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都说父爱如山、母爱如水,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毫无疑问是对孩子影响最大的人。
但也正因如此,父母如果一旦在孩子的教育中缺失,对孩子的人生也将是影响巨大的,近年来屡屡引发热议的“原生家庭”问题就根源于此。
可再如何缺失的教育,也总比亲生父母对子女犯罪强得多,何况还是突破最低道德底线的犯罪。
本文的案例实在令人难以置信。
案情概要
2022年8月19日,一起庭审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只因犯罪者的作案对象实在让人匪夷所思,难以想象。
本案的受害者是小丹,在自己的青少年时期长期遭受性犯罪,而作案者不是别人,正是她的亲生父亲汤某。
据小丹描述,自己遭受悲剧的起因还要从母亲不幸的婚姻说起。
小丹的母亲在多年前是一名小县城的行政人员,父亲汤某则是一名医生。但从1994年小丹出生开始,这个家庭就从未和谐过。
汤某在小丹出生后不久就选择了去往深圳打工,在小丹四岁时与其母亲办理了离婚。
屋漏偏逢连夜雨,小丹母亲不久后又因无法通过考试办理了病退,丢了工作,每月只有五百多的收入。
贫穷的生活和失学的危险自此和小丹如影随形,并成为了之后汤某能对其屡屡犯罪的诱因。
而小丹能在多年后成功“反击”的原因,不能不说有其远超同龄人的智商在里面。
由于家庭及个人原因,小丹4岁读小学、9岁上重点初中、12岁上重点高中、15岁上大学、18岁读研。
但高超的智力也造成了她始终不能和同龄人相处,更加重了其十几年间的心理负担。
在初中之前,母亲拒绝小丹和父亲联系,直到其上初中后由于经济压力才被允许通话,而通话的唯一目的就是要钱。
在这一阶段,由于上学的经济压力还不是那么大,小丹还没有受到人身伤害。
但当其15岁开始上大学时,其母亲再也难以拿出高昂的学费,而汤某则要求小丹必须一个人去深圳找他,不允许母亲陪同。
2010年寒假(大一),15岁的小丹来到了汤某在医院的单身宿舍。此后在假期内汤某以上药为名,或趁其熟睡时对小丹进行猥亵。
在遭遇犯罪的过程中,小丹曾向母亲求助,而其却听信汤某的一面之词,难以想象会发生如此事件,错过了最好的补救机会。
此后,小丹一度曾想要自杀,后又放弃,而母亲也同样在报警后又撤案。
在此后的大学假期中,小丹尽量对汤某避而不见,并通过写信等方式劝其能迷途知返,但汤某却并未悔改,仍在与小丹见面时对其猥亵。
更糟糕的是,2013年6月小丹将要大学毕业时,她被汤某在亲戚家儿子的小床上性侵。
而最终帮助小丹摆脱噩梦的并不是母亲的帮助或父亲幡然醒悟,而是她有钱了。
上了研究生的小丹在导师的帮助下找到了家教兼职,有了收入之后面对汤某的骚扰其终于可以置之不理。
在毕业之后,小丹前往非洲工作,男朋友在听说其过往后非但没有嫌弃,还对其抱有同情理解,其精神状况逐渐变好。
2021年底,小丹回国报案,此案也于近日将开始审理。(该案尚有众多细节,不再赘述)
法眼浅见
此案案情令人阅后难以用语言表述心情,在这样极端的环境中,小丹却能够奋力成长为参天大树,实在令人可敬可叹。
但同时,其家庭环境造成小丹于幼年时长期失语,屡次向不同亲人求助却都没有得到回应。
而在小丹报案后,其不但没有得到帮助,反而面临着“众叛亲离”的局面。
其叔叔、姑姑们删除了与小丹的联系方式,唯一在其早年多次提供帮助的三叔也与其反目成仇(当事人称三叔是唯一关心她的亲戚,将其当作真正的父亲一样)
在电话中,三叔大骂小丹不得好死,以后会像小丹母亲一样度过一生,辱骂持续了近5个小时。
而本案最重要的两个法律问题,一个自然是证据问题,另一个是量刑问题。
事实上在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中,证据灭失的案件毫无疑问是最难处理的,何况受害者起诉的还是9年前的案子。
但本案的幸运点在于小丹或许真的是智力上天赋异禀,不但回国之后在律师的帮助下诱导汤某说出了一部分证据,更是在多年前智能设备尚不发达的2011年,就用诺基亚进行了视频录音。
在2021年末的录音中,小丹以两人多年未见,自己又即将结婚为由将汤某约出,聊起当年往事。
而录音中的汤某并未想到多年来相安无事的女儿会有勇气起诉自己,不但多次称“是”,还承认自己是心理变态。
在这两份证据的加持下,本案虽然缺乏物证,但对汤某定罪不再困难,其随后被郑州警方逮捕,并移交检察院准备起诉。
此时,就来到了本案的另一个关键点——量刑。
小丹称其愿意放弃一切民事赔偿,只希望对汤某重判,判其十年以上。
但目前的情况是汤某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而检方量刑建议是7年。
此种情况下如无意外,最终的判决应该也是7年。
那么其量刑合理吗?
我们可以看看汤某的罪名数量,分别是数次强制猥亵罪既遂以及一次强奸既遂和两次强奸未遂(被捕后主动承认)。
对于两次强奸罪未遂,由于属于警方尚未掌握,而其主动交代的情况,因而应当认定为自首。
以强制猥亵而言,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汤某的强制猥亵罪量刑大概在2至4年左右。
以强奸而言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小丹与其发生关系时已是成年人,故不能认定为幼女。
因此其强奸罪量刑大概在4至8年左右。(有两次未遂)
综合来看,其量刑大概在6至12年左右。
由于其认罪认罚从宽,坦白从宽,对其最终判处7年有期徒刑是合法的。
但问题在于,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同样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作为极其特殊的案情,应当被相关学者所考虑,除了重伤等实在后果,特殊的身份关系认定情节恶劣应该也并无不当,会得到群众广泛支持。
此外,希望所有的受害者都能有小丹这样的智慧和勇气,在与罪犯交流时留下证据。
毕竟就算一时碍于客观条件无法起诉,但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你认为小丹起诉亲生父亲的做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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