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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死缓叫什么? 死囚有使用替用刑或花钱免死机会
不只现代司法提倡慎刑慎杀,古代在这方面也积极,很多时候比现代还宽松。最典型的是使用“替用刑”。
在西汉,死刑的替用刑主要有宫刑、割右趾刑等肉刑,其中的宫刑是中国最为古老替用罚之一,上古夏朝已存在,一直到魏晋时才废除。《史记》作者、著名史学家司马迁犯死罪时,便被实施“替用刑”——宫刑。
宫刑仅次于死刑,直接破坏男女死囚的生殖器官,其实生不如死,司马迁为了完成《史记》,忍了极大的耻辱。
(清代刑罚)
东汉时可用“流刑”,即徒边充军替代死刑。
北魏时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将流刑定为死刑的替用刑,此后唐宋沿袭,历朝不改。如明朝,据《明史·刑法志》,明神宗在万历四年(公元1576年 ),“敕杂犯死,准徒五年。”
当然,替用刑不只上述几种,如宋太祖赵匡胤曾推行“决杖、流放、刺面”三刑合一的替用刑,以宽恕死罪。
“替用刑”之外,“赎刑”则为有钱者所选择,即用钱物换取生命权。
赎罪在汉初便允许。据《汉书·孝惠帝本纪》,刘盈(惠帝)即位第一年便下诏,如果犯死罪,“买爵三十级”就可免死,一级值2000钱,也就是6万。
6万在当时非一般百姓能拿出来的,但到汉武帝时,免死价涨到了50万。据《汉书·武帝本纪》,天汉四年,“令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当时司马迁便可以花钱免死,但他拿不出这笔巨款来,只能选择宫刑。
类似汉代这样的“以财换命”的赎罪条款,此后历朝都有。如《唐律》中即规定,如果被判斩、绞死刑,“赎铜一百十二斤。”
采用“替用刑”和“赎刑”免死,是古代减少死刑执行的两大常规措施,“赦免”则是减少死刑的特殊手段,如果说替用刑、赎刑体现的是“宽仁”,那赦免直接就是“皇恩”。
赦免在西周时也已出现,当时有“三赦之法”。
据《周礼》,三赦内容是:“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即幼、老、智障三类人不执行死刑,这个免死政策,一直影响到现代刑法,至今都存在。
曹魏时首次出台“八议”制度,凡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人,“大罪必议,小罪必赦”。“八议”制度早在先秦时已雏形,时8类人有减刑免刑的特权,此即《周礼》中所谓“以八辟丽邦法”。
(古代死囚,现代影视再现)
在所有赦免中,“铁券免死”是最高等、效力最大的免死方式,非一般犯死罪之人可以享受,有身份有特殊贡献的犯人才能“享受”。
铁券,俗称“免死牌”,一般由皇帝赐颁给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功臣。因平定叛乱有功,唐昭宗曾于乾宁四年(公元897年)给钱镠赐金书铁券,上书“卿恕九死,子孙三死。”
金书铁券又称“丹书铁券”。明太祖朱元璋也曾给功臣颁铁券,持铁券者,本人犯法可免二死,子孙可免一死。
(唐朝铁券)
(明朝铁券)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有铁牌,也不是什么死罪都可免,不是我们想的那样。据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所记,“除谋反大逆,一切死刑皆免。”
现现判死刑不立即执行,叫“死缓”,古代则称“留养承祀”。
“留养承祀”也是古代免死或死缓的一种方式,更能体现古代刑法中人性的一面,就是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奉养,可免死罪,回家奉养老人——这个在“老人社会”里可以借鉴。